行业资讯

关于加强煤矿应急救援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 96 发布时间:2015-11-26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矿山救护队:

     近年来,我区煤炭工业迅速发展,矿井开采能力和现代化水平逐年提高,矿井灾害事故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特别是资源整合后的矿井,由于原有矿井保留的技术资料不全,事故隐患多,灾害事故频发,煤矿企业的应急能力和矿山救护队的救援能力已难以满足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应急救援工作,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和救援网络,使煤矿企业都能得到有效的救护保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根据《矿山救护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及《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的规定,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大型煤矿(地下开采矿井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和灾害严重的中型煤矿(45万吨≤地下开采矿井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必须建立矿山救护队;生产规模较小的(地下开采矿井年生产能力<45万吨)、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设立兼职矿山救护队,并与就近的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否则,不得生产。

     签订救护协议的矿山救护队服务半径不得超过100公里,联合建立的矿山救护队驻地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分钟为限。

     二、兼职矿山救护队应根据煤矿的生产规模、自然条件、灾害情况确定编制,原则上应由2个以上小队组成,每个小队由9人以上组成。兼职矿山救护队应按《矿山救护规程》的规定配备救护装备,兼职矿山救护队员由符合矿山救护队员条件,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的煤矿生产、通风、机电、运输、安全等部门的骨干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组成。兼职救护队员需按《矿山救护规程》的规定进行培训,经内蒙古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考核合格取得《矿山应急救援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兼职矿山救护队应做好煤矿安全生产预防性安全检查,控制和处理矿井初期事故;协助矿山救护队完成煤矿事故救援工作;引导和救助遇险人员脱离灾区,协助专职矿山救护队积极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参加需要佩用氧气呼吸器作业的安全技术工作;做好煤矿职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矿山救护队伍要加强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实战演练,积极开展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达标和救援技术竞赛活动,进一步提高救护队伍的人员素质和救援能力。定期开展服务矿井预防性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活动,并将矿井存在的安全问题及事故隐患向煤矿企业负责人通报。同时,以书面形式向煤矿企业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做好服务区域内兼职矿山救护队的人员培训、技术服务及业务指导工作,协助服务矿井搞好职工的自救、互救和现场急救知识的普及教育,最大限度地发挥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

     四、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按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对辖区内的矿山救护队及兼职矿山救护队的人员培训、队伍训练、救护装备检测检验、质量标准化达标、救护协议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专项监察。????

     五、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矿山救护规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及《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的有关规定,要求煤矿企业按照规定建立矿山救护队或设立兼职矿山救护队,并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定期组织矿山救护队开展服务矿井预防性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应责令煤矿企业限期整改,充分发挥矿山救护队预防性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作用。要求煤矿企业针对本企业的灾害事故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对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提高煤矿企业应对灾害事故的能力。

     对未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护队、兼职矿山救护队或未签订矿山救护协议,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应急救援预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煤矿应急救援工作,四月份,要开展一次专项联合执法检查。针对本地区煤矿企业应急救援工作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要求煤矿企业限期整改落实。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将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察。

 




您是第 位来访者
返回项部